违反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的事情包含变更公司名字和经营范围,其他股东有权利请求法院确定不成立或可撤销。如给其他股东或公司导致损害的,该股东还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1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企业的请求,需要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实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讲解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倡导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情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率的;(五)致使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