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一旦法院判决书生效,那样败诉的一方需要按判决书履行相应的责任,该给钱的给钱等,不给的话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可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行政相对人胜诉后,在判决书生效后,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书,如该办事的不办,那样胜诉的原告不了解如何维护我们的权益。
法律上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并且不依法履行判决书的,不可以免除履行责任,法院可以参考具体状况采取相应的手段。
按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书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可以公告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普通的行政机关都有自己专门的财务,而法院有权限需要相应的银行机构划扣具体款项,并且是依据判决书办事,行政机关不可以拒绝。
2、从履行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跟普通的民事纠纷一致,假如被实行人到期不履行判决书,需要同意司法处罚。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状况予以通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书,其行为可以依法通知。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概括地说,行政机关和法院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以在行政机关不愿依法履行判决书时,法院有权找其上一级帮忙。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书,社会干扰恶劣的,法院还可以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予以拘留。如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跟行政机关产生纠纷,并且依法起诉后,拿到胜诉判决书时,行政机关还是不愿实行判决的,或是明确拒绝实行的,这时胜诉了的行政相对人最好是积极找法院帮忙了,法院可以依法做出上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