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但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既监视居住又取保候审呢?或者在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再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呢?
在实践中,是不可以同时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适用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
由于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手段,按规定,同一时间内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适用一种强制手段。如需要变更强制手段的,就需要依法办理有关的手续,不然司法机关就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比如已刑事拘留的,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办理逮捕手续,变更强制手段。
所以,实践中,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的状况,很常见。
至于监视居住后,还能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在法律上没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对此并没禁止。
因为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手段,那样根据性质和法律规定来看,两者是可以变更的。假如由于侦查需要,对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假如确有进行取保候审的需要,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手段,准许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当然了,直接由监视居住转为取保候审的状况,更多是理论上的可能,日常极为少见的,即便有,总是也是犯罪嫌疑人紧急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依法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再被取保候审的。
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无论是监视居住还是取保候审,非常重要的是要遵守有关规定,不要在法院审判前第三被抓进牢里。如果对此心存疑虑的,可以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保障自己利益。